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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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