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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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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2條的規定,若曾經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的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並根據相關法令規定進行退休、資遣或離職,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支領加發給與的人不適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中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的規定。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本身,並沒有提供其他相關的法律範例或案例。

立法沿革 1

(1030109 制定)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

立法理由考量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避免產生重複支領加發給與之現象,明定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報酬名詞
(1030109 制定)

考量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避免產生重複支領加發給與之現象,明定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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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規定:「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