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至前條所需員工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1條,監督機關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對於需員工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二十七條至前條所需員工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因應原機關改制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需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爰明定改制過渡期間該項經費之編列及運用方式,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因應原機關改制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需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爰明定改制過渡期間該項經費之編列及運用方式,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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