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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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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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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關
休職
、
停職
(含
免職
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機關改制本中心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本中心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
復職
者,應准其復職。
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
第二十七條
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
資遣
,並加發慰助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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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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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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