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3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原機關的休職、停職(包括免職未確定)和留職停薪的人員隨著機關改制而移轉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原機關應該將這些人員列入名冊並移交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繼續執行工作。對於提前申請復職的留職停薪人員,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該准許其復職。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在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的情況下,如果有人員不願意配合移轉,他們可以選擇根據第27條的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相關範例:如果某位留職停薪的人員隨著機關改制而轉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並提出復職申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該依據條例的規定准許其復職。如果某位留職停薪的人員不願意配合移轉,他們可以根據第27條的規定選擇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原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機關改制本中心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本中心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立法理由明定原機關休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人員之處理方式及權益事項。
明定原機關休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人員之處理方式及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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