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依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4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前條之規定,適用於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學校聘用的講師、助教等教學人員,應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法的規定辦理。例如,依照該法第五條規定,具有碩士學位且通過考試的候選人,可以獲得講師職位的任用。 同樣地,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七條,學校聘用的教務人員,例如行政秘書或教務組長等,應遵循教育人員任用法的規定。例如,根據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教務主任職位的任用應由考試院審定,並符合相關資格要求。 此外,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至前條的規定,學校聘用的專業或技術人員,例如圖書館員或實驗室技術人員等,也應按照教育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進行。例如,依照該條例的第二十條,專業或技術人員的任用應考慮其相關工作經驗和學歷背景。 總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4條明確規定,原機關所聘任之人員,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前條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法,對學校教學、行政和專業人員的任用程序、資格和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範。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保障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權益,爰明定渠等準用本法有關公務人員之規定。
為保障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權益,爰明定渠等準用本法有關公務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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