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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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 2.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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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 2 條的規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必須置校長一人,這位校長是專職的,負責綜理學校的校務。如果學校班級數超過四十一班,則可以再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聘兼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位的人員擔任。 參考資料: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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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