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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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應設一級單位,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教學研究、註冊事務、教具圖書資料、招生與升學作業、學習輔導、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辦理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營養保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辦理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繕、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室):辦理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生涯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辦理技術服務、資訊媒體、讀者服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 2.技術型學校應設實習處,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辦理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學生就業輔導、建教合作及其他有關事項,但設有建教合作處者,由該處辦理建教合作事項。
- 3.學校視類型、校務發展需要及規模大小,設一級單位;其設置基準及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殊教育處:特殊教育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建教合作處:建教合作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辦理建教合作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辦理進修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資訊室:達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資訊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研究發展處:達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技術交流處:達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技術交流及其他有關事項。
- 4.學校得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調整各處(室、館、部)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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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3條,學校應設一級單位,並分別掌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和圖書館等事項。此外,技術型學校可以設置實習處,綜合型學校或有專業群、科、學程的普通型學校也可以設置實習處。對於不同類型的學校,還可以根據類型、校務發展需求和規模大小來設置其他一級單位,如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進修部、資訊室、研究發展處和技術交流處。此外,學校也可以根據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調整各單位的掌理事項。 以參考資料來解釋這些法條的具體內容,我們可以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文件。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些單位的職責和範疇可以根據各校的需求和特點而有所調整。例如,在教務處,他們負責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等;在學生事務處,他們負責生活輔導、社團活動等;在總務處,他們負責文書管理、財產管理等;在輔導處,他們負責學生輔導與諮商等;在圖書館,他們負責技術服務、資訊媒體等。此外,對於其他一級單位,如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進修部、資訊室、研究發展處和技術交流處,他們的職責也會根據校務發展需求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如下: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最新版本)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法規和政策文件(最新版本)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發展計畫及各部門的規章和作業手冊(最新版本) - 教育部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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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