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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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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一級單位下設二級單位(組)辦事;設置基準如下: 一、前條一級單位,應設之組數總計如下: (一)未達二十四班者:九組。 (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一組。 (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十三組。 (四)四十八班以上未達七十二班者:十五組。 (五)七十二班以上者:十七組。 二、除前款組數外,有下列情形者,其設置基準如下: (一)設實習處者:增設一組至二組。 (二)設實用技能學程者:六班以上,增設一組。 (三)設進修部者:未達十班者,增設二組;十班以上未達十六班者,增設四組;十六班以上者,增設五組。 (四)附設國民中學部者:未達九班者,得增設一組;九班以上未達十二班者,得增設二組;十二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五)附設國民小學部者:未達六班者,得增設一組;六班以上未達十二班者,得增設二組;十二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2. 2.設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未設特殊教育處者,得增設一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4條,該法條規定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單位的設置基準。根據第1項,學校一級單位下應該設置二級單位(組),並根據班級數的不同,分別設置不同組數。例如,班級數未達二十四班的學校應設九個組,班級數在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的學校應設十一個組,依此類推。其目的是根據班級數調整組織單位的數量。 此外,第2項列舉了其他情形下的組織單位的增設基準。例如,如果學校設有實習處,可以增設一到兩個組;如果設有實用技能學程且有六個以上的班級,則增設一個組。另外,如果學校有進修部、附設國民中學部或附設國民小學部,則也可以根據班級數增設相應的組數。 總結來說,該法條主要是針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的組織單位設置進行規定,根據班級數和特殊情形進行組數的增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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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 4 條規定:「學校一級單位下設二級單位(組)辦事;設置基準如下: 一、前條一級單位,應設之組數總計如下: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