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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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師、科主任、學程主任、組長、秘書、主任、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 2.學校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如下: 一、一級單位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處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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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5條的規定,學校可以雇用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師、科主任、學程主任、組長、秘書、主任、軍訓教官和護理教師。員額編制則按照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的第7條和第12條規定進行。 此外,進用行政職務人員的方式如下: 1. 一級單位主任和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處的主任可以由教師或職員兼任或專職外,其他職位均由校長聘兼專任教師擔任。 2. 輔導處的主任:由校長聘兼專任輔導教師擔任。如果因業務需要設立組,組長則由校長聘兼具有輔導能力的專任教師擔任。 3. 圖書館的主任: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識的專職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專任教師兼任。 4. 二級單位的組長:除總務處的組長可以由職員專職,負責學生生活輔導業務的組長可以由具有輔導能力的人員兼任外,其他職位由校長聘兼專任教師擔任,或者由職員專職。 這些規定是根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制定的,具體的人員編制和選聘方式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 2.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3.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法規
- 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7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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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