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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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6條》,學校可置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電器管理員、書記等職員及專任運動教練。這些職位的員額編制,根據該準則第8條和第12條的規定進行。同樣地,學校也可以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也根據該準則第8條和第12條的規定進行。此外,根據該條款規定,學校的職員數量不得超過教職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在該準則實施前已經聘用的職員可以繼續任職直到離職為止。 參考資料: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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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