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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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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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 7 條》,學校應設立人事室,並且應該有主任、組員和助理員,負責依法辦理學校的人事管理事項。 參考資料:《國立中等學校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範例: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國立高中應該成立人事室,並且任命適當的人員擔任主任、組員和助理員職位,以負責學校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調配和評估教職員工等事項。例如,當需要進行教職員工的任命或調整時,人事室的主任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流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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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