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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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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設學科或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
  2. 2.學校為推展校務,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學校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 9 條》,學校可以設立學科或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此外,學校也可以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設立各種委員會,委員會的組成和任務則由學校自行決定。由於本題僅提供了該條的條文內容,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資料作為參考,無法進一步釐清學校在組織委員會方面的具體要求和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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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 9 條規定:「學校設學科或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學校為推展校務,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