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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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國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遴選,並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 2.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一、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二、學校教師代表二人至五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 三、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八人:由本部遴聘。
- 3.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4.第二項第三款社會公正人士,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之: 一、對專科學校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瞭解。 二、對各該專科學校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專科以上學校之運作或對技職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 四、熟諳各該專科學校專業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
- 5.第二項各款人員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 6.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選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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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該條共分為6項。以下逐項釋義: 1. 教育部應於國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會遴選,並送教育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這項規定指出教育部應在國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會,進行校長的遴選程序。該遴選會的組成和遴選結果需經教育部部長核定後才能聘任。 2.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由教育部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a. 本部代表二人:由教育部部長指派。 b. 學校教師代表二人至五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 c. 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八人:由教育部遴聘。 根據此項規定,遴選會的委員人數為九人至十五人,必須是奇數。其中,教育部必須指派兩名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則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出二至五位,社會公正人士則由教育部遴聘出五至八位委員。 3.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根據這項規定,遴選會的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一性別。 4. 第二項第三款社會公正人士,由教育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之: a. 對專科學校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瞭解。 b. 對各該專科學校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 c.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專科以上學校之運作或對技職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 d. 熟諳各該專科學校專業領域之知名人士。 e. 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 這項規定指出,教育部在遴選社會公正人士時,會視各學校的特性遴聘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人士。 5. 第二項各款人員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根據這項規定,在指派、推選或遴聘各款人員時,應考慮設立候補委員。 6.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選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這項規定指出,同一人在同一學校的遴選會委員,最多只能連續受聘擔任一次,不過如果是在2011年3月30日修正實施以前已擔任的次數,不算在內。 以上解釋根據《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最新修訂版本進行。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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