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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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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應於聘請擔任遴選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2. 2.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3. 3.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當校方聘請擔任遴選會委員後的第二天起,校方應在三十天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2. 根據該條第2項,遴選會需選出一個召集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並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則需要委員們互相推舉一人來代理召集人的職務。 3. 根據該條第3項,遴選會開會時,委員們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此外,為了正式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 舉例來說,如果某國立專科學校校方聘請了十位委員來擔任遴選會委員,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校方必須在委員聘請後的三十天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在會議上,根據委員們的互選結果,遴選會需選出一位召集人來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則其他委員需要推舉一人來代理召集人的職務。此外,為了正式開會並做出決議,必須有至少七位委員出席,而且這些出席委員需過半數同意才可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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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部應於聘請擔任遴選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