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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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掌理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專科以上學校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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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政風處負責處理教育部、所屬機關(構)以及專科以上學校的政風事項。這包括了處理相關的法令遵循、宣導、風紀查察、政風改革建議、政風考核獎懲建議、機密維護以及其他相關的政風事項。根據最新的教育部處務規程,政風處在履行職責時應遵守相關的法令,並受到上級政風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一個與這項法條相關的例子是政風處負責檢舉和處理教育部內警告守則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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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