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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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中央級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 六、其他有關法制、訴願及教師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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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處務規程第19條,法制處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審查法規案件。 二、整理和檢討法規。 三、研究和解釋法規的疑義。 四、審議訴願案件。 五、評議中央級教師申訴案件。 六、處理其他相關的法制、訴願和教師申訴事項。 其中,教師申訴案件的評議是指對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在個人措施方面認為違法或不當而提出的申訴進行評議。根據教師法第29條,教師可以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而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申訴有理由的話,評議會應該對申訴作出有理由的評議決定。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該根據評議決定執行,並且主管機關應監督其執行。如果教師不滿意申訴決定,可以提起再申訴,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可以不服申訴決定提起再申訴。如果教師不願意申訴或不滿意申訴、再申訴決定,可以根據性質提起訴訟或依法請求救濟。 參考資料: - 教師法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 教育部處務規程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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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