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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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督學權責如下: 一、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規之審議。 (二)計畫方案之審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二、督學權責如下: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定期視導。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特殊視導及專案訪查。 (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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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了參事和督學的權責。根據該條規定,參事的權責包括審議法規、審議計畫方案、研究改進業務以及提出重要政務建議,並承擔其他交辦事項。督學則負責定期視導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以及部屬機關(構),進行特殊視導和專案訪查,同時也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根據教育部規定,督學可以定期視導學校的教學品質和學校行政運作,確保它們符合相應的法規和政策要求。在特殊視導和專案訪查方面,督學可能會針對某些特定的問題或計畫進行深入調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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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