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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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六科辦事。 二、高等教育司,分五科辦事。 三、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四、終身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分六科辦事。 六、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七、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分七科辦事。 八、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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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處務規程第5條規定了教育部內設立的司、處及其辦事科數。根據該條款,教育部共設有14個司、處,每個司、處分別負責相應的教育事務。以下是每個司、處所屬的辦事科數: 一、綜合規劃司:分六科辦事。 二、高等教育司:分五科辦事。 三、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四、終身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分六科辦事。 六、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七、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分七科辦事。 八、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例如,綜合規劃司負責教育部相關規劃工作,包括經費分配、業務分配等,下設六個科來辦理相應的事務。其他司、處也有相應的工作範疇及所屬科數。教育部的組織和事務分工在此條款中得到了明確界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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