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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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研擬、管考及評估。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四、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海洋教育政策之規劃及協調。 五、全國性教育會議、部務會報及其他重大會議之籌辦。 六、國家教育研究院之督導。 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學校衛生教育、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綜合性教育相關法規之研修。 八、國會、新聞發布、媒體公關之協調及聯繫。 九、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管考。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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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處務規程第6條,綜合規劃司的職掌包括: 1. 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的研擬、規劃和協調。 2. 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的研擬、監考和評估。 3. 研究發展工作的規劃、分析、推動和監考。 4. 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海洋教育政策的規劃和協調。 5. 全國性教育會議、部務會報和其他重大會議的籌辦。 6. 國家教育研究院的督導。 7. 教育經費編列和管理、學校衛生教育、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綜合性教育相關法規的研修。 8. 國會、新聞發布、媒體公關的協調和聯繫。 9. 為民服務工作的規劃、推動和監考。 10. 其他相關綜合規劃事項。 根據該規定,綜合規劃司的職責是在教育部內部進行各項規劃和協調工作,包括施政計畫、研究發展、教育政策規劃、教育經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該司還負責與國會、媒體等外部機構的協調和聯繫,以及為民服務工作的推動。這些工作都是為了確保教育事業的發展和質量提升,以及滿足社會對教育的需求。 參考資料:教育部網站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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