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審理中之申訴案件,其後續申訴程序,依修正後本準則規定終結之。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42條,修正施行前審理中的申訴案件,其後續申訴程序應依修正後的本準則規定終結。這表示在2017年6月28日修正實施之後,任何審理中的申訴案件都應遵循修正後的規定進行後續申訴程序。例如,如果有一個申訴案件在修正生效之前已經進行審理,該案件在接下來的程序中應依照修正後的本準則進行處理,包括上訴和再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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