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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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理人,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準用訴願法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規定。
- 2.申訴文書之送達,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41條,代理人的適用規定與訴願法第32條至第40條相同。代表申訴人進行相關事務的代理、代辦。而申訴文書的送達則適用行政訴訟法第71條至第74條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法第71條至第74條規定了行政文書的送達方式和送達的效力等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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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