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39 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應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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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39 條規定,訴願委任之解除須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才生效。
Q · 訴願換律師,口頭跟對方說不做了就解除了嗎?
依訴願法第 39 條,訴願委任之解除必須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在書面通知到達訴願機關之前,舊代理人對機關而言仍是合法代理人,他簽收的文件、所做的程序行為都還算在你頭上。口頭解除只對你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有效,對訴願機關不生程序效力。
白話解讀
你請了訴願代理人(律師或其他能代理訴願的人)幫你打訴願,後來想換人或不想要對方代理了。直覺上你會打電話跟對方說「你不用做了」,然後找新代理人接手。法律告訴你:這樣不算解除。對訴願機關來說,你的舊代理人還是你的代理人,他簽的文件、做的陳述、提出的撤回,全部還算在你頭上。直到你(或他)用書面通知訴願機關,這個代理關係在程序上才結束。在通知到達之前,那個你以為已經被解雇的人,還掌握著你案子的命運。更妙的是下一條(第 40 條):如果是代理人自己提解除,他在解除後 15 天內還是要替你做必要的維護動作。所以解除不是瞬間的,是一個轉場過程。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39 條為訴願委任解除的程序要件規範: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欲終止訴願代理關係,對受理訴願機關必須以書面通知為之。其作用在於把私法上的委任終止「翻譯」成程序法上可辨識的事件,使訴願機關有明確依據判斷代理權的存續,避免口頭解除造成送達與程序行為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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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程序進行到一半我想換律師怎麼辦?▾
先寄書面解除通知到訴願機關(掛號加存證信函雙保險,留好收件回執)。等通知到達當天或之後,再讓新律師遞委任狀。期間如果是律師自己提解除,依第 40 條他還是要替你做 15 天的必要維護。內行人提示:解除通知和新委任狀不要同一封寄,先送解除確認到達,再送新委任,避免出現『兩個代理人同時存在』的程序爭議。
Q2我口頭跟律師說不做了,他還是繼續以我名義發文,這算什麼?▾
對律師而言,違反委任契約你可以追究契約責任。對訴願機關而言,因為沒有書面解除通知(第 39 條的要件),他做的程序行為原則上仍然有效,視為你的行為。內行人提示:發現這種狀況立刻書面通知訴願機關解除,並聲明通知到達後原代理人所為行為均非經授權;但通知到達前的部分,舉證上很難主張無效。
Q3書面解除通知什麼時候生效?▾
以書面『到達』受理訴願機關那一刻為準,不是寄出當天,也不是信件在路上的時候。內行人提示:存證信函的官方時間戳與掛號回執,就是用來鎖定這個到達日;換手期間的所有重要程序行為,都以這一天劃線判斷由誰負責。
Q4訴願法第 39 條是什麼?▾
規範訴願委任的解除程序:須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才在程序上生效。
Q5訴願委任解除的書面通知要寄給誰?▾
寄給「受理訴願機關」,不是只通知對方代理人;通知對象搞錯,程序上等於沒解除。
Q6什麼叫對訴願機關生效?▾
指代理人對機關的程序代理身分消滅,機關不再把他當你的法定收件人與行為人。
Q7契約解除和程序解除差在哪?▾
契約解除是你與代理人之間的事,程序解除是對訴願機關的事,兩條線必須分開看。
Q8訴願換代理人怎麼做才有效?▾
備書面解除通知 → 掛號加存證信函寄受理訴願機關 → 留收件回執 → 到達後再遞新委任狀。
Q9解除通知怎麼寫才不會出錯?▾
載明訴願案號、原代理人、解除意旨,並聲明到達後原代理人行為非經授權,雙掛號送達留證。
Q10怎麼確認解除已經生效?▾
以受理訴願機關的收件回執到達日為準,那一天才是程序分水嶺。
Q11怎麼避免換手期間出現代理空窗?▾
先送解除確認到達,再送新委任狀,不要同一封寄,避免兩代理人並存或空窗送達。
Q12訴願代理解除 vs 行政訴訟代理解除差在哪?▾
邏輯相同(私下解除≠程序解除),但通知對象不同:前者通知訴願機關,後者通知行政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口頭/契約解除 | 書面通知訴願機關 |
|---|---|---|
| 效力對象 | 僅對你與代理人之間的委任契約 | 對訴願機關發生程序代理消滅效力 |
| 生效時點 | 雙方意思表示到達即生效 | 書面到達受理訴願機關時 |
| 文件送達歸屬 | 舊代理人仍為法定收件人 | 通知到達後改回當事人本人或新代理人 |
| 舉證重點 | 難證明訴願機關已知悉 | 存證信函/掛號回執時間戳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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