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36 條
- 1.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 2.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36條規定,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即使委任書約定須共同代理,該約定對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
Q · 委任兩個訴願代理人,是不是要兩人都同意才能行動?
依訴願法第36條,委任二人以上訴願代理人時,每位代理人都能單獨代理你進行全部訴願行為,包括提起、補充、撤回。即使你在委任書約定「兩位代理人須共同決定」,這個限制對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實務上若兩位代理人意見不一,誰先正式送件機關就採認誰的,因此委任複數代理人前務必確認彼此能協作,或改採主辦加協辦的內部分工。
白話解讀
委任兩個代理人,是不是該寫明「兩人要共同決定才算數」?訴願法第36條告訴你:寫了也沒用。多名代理人,每個人都可以「單獨」代理你做訴願行為。即使你在委任書寫「兩位代理人必須共同簽名」,這個約定對受理機關不生效力,每位代理人仍可單獨行使全部權限。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設計?為了讓訴願程序順利進行,不會因為其中一位代理人聯絡不上就卡住。但這個設計也有副作用:如果你的兩位代理人意見不合,誰先送出的文件就算數。這條法律是雙面刃:方便了程序進行,也讓你委任多人時必須慎選。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36條為訴願代理的效力規範,採「各自代理原則」:當訴願人委任二人以上代理人時,每位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全部訴願行為;當事人縱於委任書約定須共同代理,該限制對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代理人仍得單獨行使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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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委任兩個律師互相監督,可以嗎?▾
訴願程序無法用『共同代理』制度化監督,因為第36條明定複數代理人各自獨立代理,連寫『共同代理』都無效。想要互相把關,建議用主辦加協辦的內部分工,或只委任一位主辦、另一位以諮詢身分提供意見。
Q2兩個代理人意見不同,機關採信誰的?▾
誰先正式送件,機關就採信誰的。後送文件若與前送衝突,機關通常會通知釐清,但這已是程序災難的開始。發現意見不一時應第一時間書面表態,並考慮立即解除一方委任。
Q3訴願代理人單獨代理包含撤回訴願嗎?▾
原則上單獨代理及於全部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等重大、不利處分行為,建議事前在委任書明確授權範圍,避免代理人單方撤回造成爭議。
Q4訴願法第36條是什麼?▾
規定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各得單獨代理訴願人,是訴願代理的各自代理原則,約定共同代理無效。
Q5什麼叫各自代理原則?▾
數代理人並存時每位都能單獨、完整代理本人,本人就代理權所設的共同限制對機關不生效力。
Q6訴願代理人和訴願代表人有什麼不同?▾
代理人是受委任替當事人行為(第33、36條);代表人是多人共同訴願時推選代表全體(第22至26條)。
Q7訴願代理人單獨代理涵蓋哪些行為?▾
原則及於提起、補充、答辯等全部訴願行為;撤回等重大行為宜確認委任授權範圍。
Q8怎麼正確委任複數訴願代理人?▾
先評估是否需單一窗口,再確認人選能協作,簽內部分工備忘錄,委任書勿寫共同代理(無效)。
Q9兩位代理人意見衝突時怎麼處理?▾
第一時間書面向機關表態以本人現在意思為準,並考慮立即解除一方委任避免持續衝突。
Q10想讓代理人互相監督要怎麼設計?▾
委任書限制無效,改用主辦加協辦內部分工,或只正式委任一人、另一人以諮詢身分協助。
Q11如何確認代理人是否具備資格?▾
依訴願法第33條,律師或依法令取得相關代理人資格者等才能擔任,委任前先確認身分。
Q12委任一位 vs 委任多位訴願代理人哪個好?▾
需即時單一窗口委任一人較穩;需專業分工且雙方能協作才委任多人,否則易意見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ingle_agent | multiple_agents |
|---|---|---|
| 決策窗口 | 單一明確 | 任一人皆可單獨決定 |
| 程序風險 | 聯絡不上易卡關 | 不卡關但易意見衝突 |
| 共同代理約定效力 | 不適用 | 對機關無效(訴願法36) |
| 適合情境 | 需即時單一窗口 | 需專業分工且能協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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