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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訴願法 第 37 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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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37 條規定,代理人事實陳述經到場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僅限事實非法律見解。

Q · 代理人在訴願會上講錯事實,我能反悔嗎?

依訴願法第 37 條,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須由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才不生效力。三個要件缺一不可:限於事實陳述(非法律見解)、訴願人須親自到場、須在代理人陳述的當下即時行使。散會後才反悔,該陳述已記入卷宗發生效力。

白話解讀

你以為請了訴願代理人就可以當甩手掌櫃?這條規定告訴你一個冷知識:代理人講錯事實,你只有「當場馬上」這一個窗口可以救回來。代理人如果在會議上說「我的當事人當時是同意的」,但你根本沒同意,你必須立刻舉手說「不是這樣」。等到散會後才反悔,這句話就已經算數,會跟著卷宗一起被審議委員拿來判你的案子。重點藏在三個字裡:「即時」。不是回家發現問題後申訴,不是隔天寫狀紙澄清,是當場、立刻、不能猶豫。而且還有一個前提:你必須親自到場。委任出去就完全不出席的人,這條保護傘對你來說根本不存在。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37 條為訴願程序中當事人事實話語權的保障規範:訴願代理人就事實所為之陳述,若由親自到場的訴願人本人於陳述當下即時撤銷或更正,該陳述即不生效力。其射程僅及客觀事實,不及於法律見解與攻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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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經委任律師了,為什麼還要親自到場?

因為這條的保護只有你本人到場才能啟動。代理人講錯事實的瞬間,必須由你本人立刻撤銷或更正才有效;沒到場,代理人說的話就會被視為訴願人的陳述,事後翻案成本極高。內行人提示:重要的訴願審議務必親自出席,律師到場是協助你,不是替代你。

Q2「即時」到底有多即時?十分鐘後說可以嗎?

法律沒明定確切時間,但越接近代理人陳述的當下越好,最安全是當場直接舉手或開口糾正。拖到下一個議程或休息後才反應就有爭議。內行人提示:發現代理人說錯話不要等他講完,直接說『容我補充』是有禮貌但仍有效的做法。

Q3如果是法律見解我不同意,也能用這條撤銷嗎?

不能。這條只適用於事實上之陳述。代理人主張依某法律應撤銷處分這種法律見解,你不能用本條推翻;只能在事實層面做即時撤銷或更正。內行人提示:法律策略的歧見要在會前與代理人協商定調,不要留到會場才發現方向不同。

Q4訴願法第 37 條是什麼?

保障訴願人對代理人事實陳述的即時更正權,限親自到場且當場行使,僅及於客觀事實。

Q5什麼叫「事實上之陳述」?

指時間、地點、行為過程、有無說某句話、有無同意某事等客觀事實,不含法律見解。

Q6「即時」是什麼意思?

指代理人陳述的當下,沒有明確秒數,但越接近陳述當下越安全,散會後通常失效。

Q7訴願代理人是誰?

受訴願人委任於訴願程序中代為陳述及程序行為之人,依第 33 條須具一定資格如律師。

Q8代理人講錯事實當場怎麼更正?

立刻舉手或開口向審議委員聲明更正,不要等他講完整段,並確認記入筆錄。

Q9訴願審議會要怎麼準備才不會被代理人講錯?

會前與代理人逐項對齊重要事實清單,出席時帶一份自寫時間軸放桌上比對。

Q10更正後要怎麼確認有效?

請審議委員將更正內容記入卷宗,會議結束前確認筆錄無誤。

Q11委任後還要做哪些事保護自己?

親自到場、會前對齊事實、現場即時比對、發現錯誤立刻開口。

Q12訴願法 37 條 vs 民訴 72 條差在哪?

37 條是行政救濟的訴願程序,72 條是民事訴訟,後者為前者立法母模,要件結構相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ivil_procedure_72
適用客體僅事實上之陳述當事人本人之事實陳述
行使時點代理人陳述當下即時言詞辯論當場即時
前提訴願人本人到場當事人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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