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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訴願法 第 35 條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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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35條規定訴願代理人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須經特別委任,否則該撤回不生效力。

Q · 律師沒經我同意可以撤回我的訴願嗎?

依訴願法第35條,訴願代理人雖可代為撰寫訴願書、補正、出庭等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這個放棄整個救濟的動作,非經當事人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委任書若只寫「概括代理一切訴願行為」並不夠,必須明確記載授權撤回;否則代理人擅自撤回,依本條但書對當事人不生效力。

白話解讀

你委任代理人去打訴願,他能做什麼?原則上是「全部」:撰寫訴願書、補正、出庭、收文書,全部都包了。但有一件事是例外:「撤回訴願」這個動作,非經你「特別授權」,代理人不能代你做。為什麼立法者把這件事單獨拉出來?因為撤回等於放棄整個救濟,不可逆。你委任律師打訴願,律師談到一半覺得贏不了,想自己撤回省事,結果你回過神來案子已經沒了。如果沒有特別授權,這個撤回行為依本條無效。這條是法律給你的最後一道保險:就算你選錯了代理人,他也不能擅自把你的救濟權利處分掉。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35條為訴願代理權限的範圍規範:訴願代理人原則上得為受委任事件之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屬不可逆之處分行為,須經當事人特別委任始得為之,藉此保留當事人對救濟程序的最終處分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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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任書怎麼寫才能保留撤回決定權?

委任書授權範圍欄寫「概括代理本訴願事件之一切訴願行為,但不包括撤回訴願在內」。制式委任書若有「特別授權事項」勾選欄,記得不要勾選「撤回訴願」。撤回是不可逆的處分行為,跟民事訴訟的和解、捨棄、認諾類似(民法第534條),不到萬不得已不要授權給代理人。

Q2律師沒經我同意就跟機關「和解」了,這算有效嗎?

訴願程序嚴格說沒有「和解」概念,但有類似「同意撤回換取機關不續行其他處分」的情況。代理人在沒有特別委任下做出這類處分行為,可主張其超越授權範圍,依第35條但書對你不生效力。發現後立刻書面通知機關,並考慮解除代理人委任。

Q3我可以隨時撤回對代理人的委任嗎?

可以。委任基於信賴關係,可隨時終止,但要書面通知代理人並通知受理訴願機關,否則機關仍會把代理人當作有效代理人。解除委任後立即另委任或自行處理,不要讓案件出現無人處理的空窗期,避免錯過機關通知的補正期間。

Q4訴願代理人可以撤回訴願嗎?

原則上不行。撤回訴願須當事人特別委任,否則代理人擅自撤回依第35條但書無效。

Q5什麼是特別委任?

就撤回等重大不可逆處分行為所為的個別、明確授權,概括委任「一切訴願行為」並不包含在內。

Q6訴願代理人有哪些權限?

受委任事件之一切訴願行為皆可:撰寫訴願書、補正、出庭、收受文書,唯一例外是撤回訴願。

Q7撤回訴願是什麼意思?

撤回是訴願人放棄本件救濟、使訴願程序終結的行為,不可逆,撤回後原則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第60條)。

Q8委任書怎麼寫才能擋住代理人擅自撤回?

授權範圍寫『代理一切訴願行為,但不包括撤回訴願在內』,制式勾選欄不要勾『撤回訴願』。

Q9發現代理人擅自撤回訴願怎麼辦?

立即書面通知受理機關該撤回未經特別委任、依第35條但書無效,請求程序續行,並考慮解除委任。

Q10怎麼證明代理人沒有撤回的特別委任?

以委任書內容為準:授權範圍未明確記載『撤回訴願』即屬未受特別委任,舉證責任在主張撤回有效的一方。

Q11怎麼更換訴願代理人?

書面通知代理人終止委任,並通知受理訴願機關,否則機關仍視原代理人為有效,立即另委任或自行接手。

Q12訴願法35條 vs 第24條撤回規定差在哪?

第35條是單一代理人撤回須特別委任;第24條是共同訴願代表人撤回須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對象不同精神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uthorization_requiredlegal_basis
一般訴願行為(撰狀/補正/出庭)概括委任即可訴願法第35條本文
撤回訴願(單一代理人)須特別委任訴願法第35條但書
撤回訴願(共同訴願代表人)須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訴願法第24條但書
民事訴訟之撤回/和解/捨棄/認諾須特別委任民事訴訟法第70條、民法第53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12条第2項(代理人は審査請求の取下げを除き一切の行為をすることができ、取下げは特別の委任を要する)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18조(대리인은 심판청구의 취하를 제외하고 사건에 관한 모든 행위를 할 수 있으며, 취하는 특별한 위임을 받아야 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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