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34 條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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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34條規定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逾未提出機關得要求補正。
Q · 訴願委任書什麼時候要交?沒交會怎樣?
依訴願法第34條,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也就是說,遞訴願書這個動作本身就是最初行為,委任書必須同時到機關手上。沒提出之前,代理人所做的程序行為機關可視為未生效,機關常以「未提委任書」要求補正,補正延誤可能耗掉你的30日訴願期間。
白話解讀
代理人想替你打訴願,光是嘴上講「我是代理」沒用。第一次幫你做訴願行為的時候,就要把委任書交給機關。為什麼這件「小事」這麼關鍵?因為沒交委任書之前,這個人講的話、做的程序行為,機關都可以當作沒看到。最常見的災難是:代理人覺得「等我下次寄文件再附上委任書就好」,結果機關以「未提委任書」為由不予受理,你的30天訴願期間就在這個延誤中耗光。訴願期限是給你的,不是給代理人慢慢補件的。委任書不只是一張紙,它是讓代理人的所有行為「被看見」的鑰匙。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34條為訴願代理權的書面化規範,要求訴願代理人在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即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作為代理權存在與範圍的書面證明,與口頭授權即可的一般民事代理形成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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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任書要寫些什麼?格式有規定嗎?▾
訴願法沒有規定固定格式,但實務上委任書必須載明:訴願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委任的訴願事件範圍(對哪個機關的哪個處分)、代理權限範圍、簽名蓋章、日期。內行人提示:要寫清楚是對某某機關某某文號處分的代理權,不要泛寫一切訴願事件。
Q2代理人換了,原本的委任書還有效嗎?▾
原代理人的委任書只對原代理人有效。換代理人就要重新委任、重新提出新的委任書。換人時別忘了正式書面解除原代理人並通知機關,避免他繼續以代理人身分做事造成程序混亂。
Q3訴願委任書什麼時候要交?▾
最初為訴願行為時,也就是遞訴願書當下就要同時提出,不是事後再補。
Q4什麼叫最初為訴願行為時?▾
代理人首次代為訴願行為的時點,遞出訴願書本身就構成最初行為。
Q5訴願委任書要寫什麼?▾
訴願人、代理人、所代理之機關與處分文號、權限範圍、簽章與日期;建議寫明具體處分而非泛寫一切事件。
Q6訴願代理跟民事代理差在哪?▾
訴願代理須書面委任書且須最初行為時提出,民事代理口頭授權即可,邏輯不同。
Q7訴願委任書怎麼準備?▾
確認代理人資格→製作載明處分與權限的委任書→與訴願書同送→自留影本並追蹤送達。
Q8委任書沒交怎麼補救?▾
機關通常限期通知補正,收到後立即補件並追蹤三十日訴願期間是否仍足夠。
Q9換訴願代理人怎麼處理委任書?▾
重新委任並提出新委任書,同時書面解除原代理人並通知機關,避免程序混亂。
Q10公司常有訴願需求怎麼預先準備?▾
事先建立制式委任書範本與內部用印審核流程,比事到臨頭跑用印快很多。
Q11訴願委任書 vs 行政訴訟委任書差在哪?▾
兩階段須各自提出委任書,格式類似但須分別委任,行政訴訟階段另立。
Q12口頭授權在訴願程序有效嗎?▾
無效,本條明定須書面委任書,與民法第167條口頭授權即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訴願代理(訴願法§34) | 民事代理(民法§167) | 行政程序代理(行政程序法§24) |
|---|---|---|---|
| 授權形式 | 須書面委任書 | 口頭授權即可 | 得書面或言詞,機關得令提出證明 |
| 提出時點 | 最初為訴願行為時 | 無特別時點要求 | 得隨程序提出 |
| 未提出效果 | 代理行為得不被認,須補正 | 授權即生效 | 機關得拒絕該代理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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