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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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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34條規定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逾未提出機關得要求補正。

Q · 訴願委任書什麼時候要交?沒交會怎樣?

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就要交,沒交代理行為機關可不認

依訴願法第34條,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也就是說,遞訴願書這個動作本身就是最初行為,委任書必須同時到機關手上。沒提出之前,代理人所做的程序行為機關可視為未生效,機關常以「未提委任書」要求補正,補正延誤可能耗掉你的30日訴願期間。

白話解讀

代理人想替你打訴願,光是嘴上講「我是代理」沒用。第一次幫你做訴願行為的時候,就要把委任書交給機關。為什麼這件「小事」這麼關鍵?因為沒交委任書之前,這個人講的話、做的程序行為,機關都可以當作沒看到。最常見的災難是:代理人覺得「等我下次寄文件再附上委任書就好」,結果機關以「未提委任書」為由不予受理,你的30天訴願期間就在這個延誤中耗光。訴願期限是給你的,不是給代理人慢慢補件的。委任書不只是一張紙,它是讓代理人的所有行為「被看見」的鑰匙。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34條為訴願代理權的書面化規範,要求訴願代理人在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即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作為代理權存在與範圍的書面證明,與口頭授權即可的一般民事代理形成對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委任書要寫些什麼?格式有規定嗎?

訴願法沒有規定固定格式,但實務上委任書必須載明:訴願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委任的訴願事件範圍(對哪個機關的哪個處分)、代理權限範圍、簽名蓋章、日期。內行人提示:要寫清楚是對某某機關某某文號處分的代理權,不要泛寫一切訴願事件。

Q2代理人換了,原本的委任書還有效嗎?

原代理人的委任書只對原代理人有效。換代理人就要重新委任、重新提出新的委任書。換人時別忘了正式書面解除原代理人並通知機關,避免他繼續以代理人身分做事造成程序混亂。

Q3訴願委任書什麼時候要交?

最初為訴願行為時,也就是遞訴願書當下就要同時提出,不是事後再補。

Q4什麼叫最初為訴願行為時?

代理人首次代為訴願行為的時點,遞出訴願書本身就構成最初行為。

Q5訴願委任書要寫什麼?

訴願人、代理人、所代理之機關與處分文號、權限範圍、簽章與日期;建議寫明具體處分而非泛寫一切事件。

Q6訴願代理跟民事代理差在哪?

訴願代理須書面委任書且須最初行為時提出,民事代理口頭授權即可,邏輯不同。

Q7訴願委任書怎麼準備?

確認代理人資格→製作載明處分與權限的委任書→與訴願書同送→自留影本並追蹤送達。

Q8委任書沒交怎麼補救?

機關通常限期通知補正,收到後立即補件並追蹤三十日訴願期間是否仍足夠。

Q9換訴願代理人怎麼處理委任書?

重新委任並提出新委任書,同時書面解除原代理人並通知機關,避免程序混亂。

Q10公司常有訴願需求怎麼預先準備?

事先建立制式委任書範本與內部用印審核流程,比事到臨頭跑用印快很多。

Q11訴願委任書 vs 行政訴訟委任書差在哪?

兩階段須各自提出委任書,格式類似但須分別委任,行政訴訟階段另立。

Q12口頭授權在訴願程序有效嗎?

無效,本條明定須書面委任書,與民法第167條口頭授權即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訴願代理(訴願法§34)民事代理(民法§167)行政程序代理(行政程序法§24)
授權形式須書面委任書口頭授權即可得書面或言詞,機關得令提出證明
提出時點最初為訴願行為時無特別時點要求得隨程序提出
未提出效果代理行為得不被認,須補正授權即生效機關得拒絕該代理行為

訴願代理(訴願法§34)

授權形式
須書面委任書
提出時點
最初為訴願行為時
未提出效果
代理行為得不被認,須補正

民事代理(民法§167)

授權形式
口頭授權即可
提出時點
無特別時點要求
未提出效果
授權即生效

行政程序代理(行政程序法§24)

授權形式
得書面或言詞,機關得令提出證明
提出時點
得隨程序提出
未提出效果
機關得拒絕該代理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12条(代理人)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18조(대리인)
中國行政复议法(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权委托书,確切條號待查)
德國VwVfG § 14(Bevollmächtigte und Beistände;Vollmacht auf Verlangen schriftlich nachzuweisen)
美國5 U.S.C. § 555(b)(right to representation in agency procee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表明其代理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以示負責。

  • 訴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委任書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表明其代理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以示負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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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34 條規定:「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