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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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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二、教學媒體與教育科技之研發創新及研發技術移轉。 三、教育資訊系統、教育資料與圖書之典藏、數位化建置、管理及運用。 四、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資訊資源之交流及合作。 五、出版品之規劃、管理、發行、推廣及服務。 六、其他有關教育資源及出版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10條的規定,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教育資料的蒐集、整理和研究: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負責收集相關教育資料,進行整理和進行相關研究工作。 2. 教學媒體與教育科技的研發創新和研發技術移轉:該中心負責推動教學媒體和教育科技的創新研發工作,並將相關技術轉移到教育領域。 3. 教育資訊系統、教育資料與圖書的典藏、數位化建置、管理和運用:該中心負責建立和管理教育資訊系統,進行教育資料和圖書的典藏和數位化,並負責相關資源的管理和運用。 4. 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資訊資源的交流和合作:該中心負責與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進行資源的交流和合作,以促進教育領域的發展。 5. 出版品的規劃、管理、發行、推廣和服務:該中心負責規劃出版品,管理出版活動,進行產品的發行、推廣和相關服務。 6. 其他有關教育資源和出版事項:該中心還負責處理其他與教育資源和出版相關的事項。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教育資源與出版中心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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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規定:「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二、教學媒體與教育科技之研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