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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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研究及發展計畫之研議編製。 二、教育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 三、教育研究計畫之申請、審核及補助。 四、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五、資訊網路與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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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11條,綜合規劃室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教育研究計畫的研議和編製。 2. 教育研究和行政事務的管制和考核。 3. 教育研究計畫的申請、審核和補助。 4. 國際學術交流和合作的規劃和執行。 5. 資訊網路和相關設備的規劃、建置和管理。 6. 其他相關的綜合規劃事項。 根據以上資料,綜合規劃室主要負責教育研究計畫的相關事項,包括研議和編製計畫、審核申請、補助教育研究計畫等。此外,該室也負責規劃和執行國際學術交流和合作,以及資訊網路和設備的相關事務。最後,綜合規劃室還負責其他相關的綜合規劃事項。 參考資料: -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https://www.naer.edu.tw/About/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29&is_history=0)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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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