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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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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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12條,秘書室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這包括保管機關的印信,以及管理和保存文書和檔案。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秘書室負責處理出納事務、財務事務、營繕事務、採購事務以及其他相關事務的管理工作。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秘書室負責規劃、研擬和執行與國會聯繫及媒體公關相關的政策工作。 四、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秘書室負責處理不屬於其他部門和辦公室責任範圍的事項。 參考資料: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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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