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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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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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2條的規定,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則協助院長處理院務。這意味著院長擁有最高的行政權限和責任,並負責監督機構內所有的人員。副院長則在院長的指導下,協助處理院務。 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國家教育研究院的組織和運作方式進行了規範,並確定了院長和副院長在機構內的角色和職責。根據我所搜集到的資料,目前並沒有找到與這項法規相關的具體案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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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