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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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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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3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文稿的綜核及代判、機密及重要文件的處理、各單位的協調和權責問題的核議、重要會議的籌辦,以及其他交辦事項。 這個條文沒有明確的參考資料提供具體的範例,但可以根據該條文的內容來推斷主任秘書的職責。主任秘書在文稿的綜核及代判方面可能需要擁有相關的法律和文件處理能力,以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合規性。在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方面,主任秘書可能需要遵守特定的保密規定和程序,以確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在協調各單位和核議權責問題方面,主任秘書可能需要具備良好的溝通和協商能力,並能夠平衡不同單位之間的權責。在籌備重要會議方面,主任秘書可能需要協助組織會議的日程安排、準備相關文件和材料,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最後,在其他交辦事項方面,主任秘書可能需要處理其他與職務相關的事務,這可能包括協助處理績效評估、人事問題等。 由於這個條文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所以也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與其相關。以上回答僅基於個人理解和對該條文的解釋,如有需要,建議參考相關的行政法、職場規範等資料來了解更詳細的內容。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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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