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課程及教學之基礎性研究。 二、課程綱要之研究。 三、課程發展及實施之研究。 四、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五、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教法之研究。 六、課程及教學之實驗。 七、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研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6條的規定,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負責以下事項: 一、進行課程和教學的基礎性研究。 例如,中心可以進行對課程和教學方法的理論研究,探討教育學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在課程和教學中的應用。 二、進行課程綱要的研究。 中心可以對國內外不同學校的課程綱要進行比較研究,也可以提出改進現有課程綱要的建議。 三、進行課程發展和實施的研究。 中心可以根據教育機構或學校的需求,研究和提出符合現實情況的課程發展和實施方案。 四、進行課程和教學評鑑的研究。 中心可以研究評估不同課程和教學方法的效果,並提供相關評鑑標準和方法。 五、進行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和教法的研究。 中心可以研究各級學校教材的編寫和使用情況,也可以研究不同教學方法對學生學習成效的影響。 六、進行課程和教學的實驗。 中心可以設計和實施各種課程和教學相關的實驗,評估其效果和可行性。 七、處理其他相關的課程和教學研究事項。 根據需要,中心也可以進行其他與課程和教學有關的研究和工作。 參考資料: -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6條 - 《教育學原理》(蔡明蠆著,滄海書局,2019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