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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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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課程及教學之基礎性研究。 二、課程綱要之研究。 三、課程發展及實施之研究。 四、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五、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教法之研究。 六、課程及教學之實驗。 七、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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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6條的規定,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負責以下事項: 一、進行課程和教學的基礎性研究。 例如,中心可以進行對課程和教學方法的理論研究,探討教育學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在課程和教學中的應用。 二、進行課程綱要的研究。 中心可以對國內外不同學校的課程綱要進行比較研究,也可以提出改進現有課程綱要的建議。 三、進行課程發展和實施的研究。 中心可以根據教育機構或學校的需求,研究和提出符合現實情況的課程發展和實施方案。 四、進行課程和教學評鑑的研究。 中心可以研究評估不同課程和教學方法的效果,並提供相關評鑑標準和方法。 五、進行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和教法的研究。 中心可以研究各級學校教材的編寫和使用情況,也可以研究不同教學方法對學生學習成效的影響。 六、進行課程和教學的實驗。 中心可以設計和實施各種課程和教學相關的實驗,評估其效果和可行性。 七、處理其他相關的課程和教學研究事項。 根據需要,中心也可以進行其他與課程和教學有關的研究和工作。 參考資料: -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6條 - 《教育學原理》(蔡明蠆著,滄海書局,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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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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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6 條規定:「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課程及教學之基礎性研究。 二、課程綱要之研究。 三、課程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