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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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視覺與表演藝術團體、個人之獎補助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五、視覺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與表演藝術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八、跨界展演藝術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傳統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藝術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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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第11條,藝術發展司的職掌如下: 1. 視覺藝術、公共藝術和表演藝術政策的規劃、協調和推動。 2. 視覺藝術、公共藝術和表演藝術相關法規的制定和修訂。 3. 視覺藝術、公共藝術和表演藝術人才培育的規劃、輔導、獎勵和推動。 4. 視覺與表演藝術團體和個人的獎補助機制的規劃和推動。 5. 視覺與表演藝術活動的規劃、輔導、獎勵和推動。 6. 視覺藝術、音樂和表演藝術產業的規劃、輔導、獎勵和推動。 7. 視覺與表演藝術業務資料和指標的研究、收集、規劃和出版。 8. 跨界展演藝術的規劃、輔導、獎勵和推動。 9. 傳統藝術政策的規劃、協調和推動。 10. 其他與藝術發展有關的事項。 這些職掌涵蓋了藝術發展的各個方面,包括藝術政策的制定、人才培育、獎勵機制的建立、活動的規劃和推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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