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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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交流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之獎勵及輔導。 四、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五、其他有關文化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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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第12條,文化交流司的職掌事項如下: 一、負責規劃和推動國際和兩岸的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業務。 二、研究和修訂有關國際和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相關法規。 三、提供獎勵和指導,支持國際和兩岸文化藝術交流。 四、研擬、收集、規劃和出版有關國際和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的資料和指標。 五、處理其他相關的文化交流事項。 舉例來說,文化交流司可能負責規劃和推動國際藝術節活動,在研擬國際文化藝術交流法規方面提供專業意見,獎勵和輔導有優秀成果的國際交流項目,以及收集和出版有關國際文化交流指標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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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