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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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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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第13條,秘書處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1. 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負責保管部門的印信,管理和保存相關的文件和檔案。 2. 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負責組織和協調部門的會議,處理財務和出納工作,管理營繕工作,進行採購以及其他相關事務的管理。 3.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負責管理和監督部門的工友,包括技工和駕駛等人員。 4. 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處理其他不屬於其他司、處責任範圍內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文化部處務職權綱要》第13條規定,秘書處在組織管理上,負責處理協助文化部日常運作的各項事務,例如文件管理、會議組織、財務出納等工作。同時也負責管理部門內的工友,確保他們的工作順利執行。此外,在其他未被特別指定給其他司、處負責的事項上,秘書處也需處理相關工作。以上就是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第13條和參考資料提供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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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