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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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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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第2條,部長負責綜理文化部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則協助部長處理相關事務。 依照這項規定,文化部的部長具有綜理部務的責任和權力,可以指揮、監督所屬的機關(構)及人員。而次長則是協助部長處理部務,提供相應的協助和支援。 舉例來說,如果文化部有一項重要的政策需要執行,部長會負責制定相應的指導方針,並指揮各機關(構)和人員按照該方針進行執行工作。同時,次長則可以協助部長處理相關文件和文件,協調各機關(構)之間的合作,以確保政策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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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