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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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設下列司、處、中心: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 三、文創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四、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五、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辦事。 六、藝術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七、文化交流司,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政風處。 十一、主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十三、蒙藏文化中心,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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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第5條規定,文化部設有多個司、處、中心,並列舉了各司部門的分科情況。例如綜合規劃司分為五科辦事,文化資源司分為四科辦事,以此類推。 這些規定可以作為組織法規,根據組織基準法的規定,各機關應訂定處務規程及辦事細則,明確各部門的職掌和工作內容。 參考資料: - 文化部處務規程第5條 - 執行組織法規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組織基準法和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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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