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設下列司、處、中心: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 三、文創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四、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五、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辦事。 六、藝術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七、文化交流司,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政風處。 十一、主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十三、蒙藏文化中心,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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