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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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施政方針、重要措施與政策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二、國內外重大文化趨勢、政策、措施與議題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三、本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與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本部綜合性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本部綜合性業務資料之蒐集、彙整、建置、出版及推動。 六、文化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及督導。 七、民間資源整合與跨領域人力發展之規劃、審議、協調、獎勵及推動。 八、文化志工與替代役之培訓、管理、輔導及獎勵。 九、本部公共關係及新聞媒體聯絡業務。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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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第6條的規定,綜合規劃司負責以下的事項: 1. 研擬、協調和規劃本部的施政方針、重要措施和政策。 2. 蒐集、評析和研究國內外的重要文化趨勢、政策、措施和議題。 3. 追蹤、管理、考核和評估本部的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和重要會議決議事項。 4. 研擬和修訂本部的綜合性法規。 5. 蒐集、整理、建立、出版和推動本部的綜合業務資料。 6. 監督和指導文化法人和公益信託的設立。 7. 規劃、審議、協調、獎勵和推動民間資源整合和跨領域人力發展。 8. 培訓、管理、輔導和獎勵文化志工和替代役。 9. 負責本部的公共關係和新聞媒體聯絡業務。 10. 其他相關的綜合規劃事項。 參考資料:文化部處務規程。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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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