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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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源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之人才培育規劃與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三、文化資產應用與展演設施產業相關事項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四、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五、博物館之設立、輔導、評鑑、督導及交流。 六、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協調、輔導、考核及獎勵。 七、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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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第7條的內容,文化資源司的掌理事項如下: 一、規劃、研擬和推動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和社區營造政策和法規。這包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法規,並在推動中進行規劃工作。 二、規劃和推動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和社區營造的人才培育計劃,以及收集和出版業務資料。這涉及培育相應專業人才的規劃和執行,並收集並出版相關資料。 三、規劃、研究和推動文化資產應用和展演設施產業相關事項。這包括制定相關政策和計劃,並進行研討和推動相關事項。 四、規劃、審議、協助、考核和獎勵文化設施的興建、整建和相關營運管理計劃。這包括制定計劃和政策,審核和協助相關計劃的實施,並對其進行評估和獎勵。 五、協助和推動博物館的設立、評鑑、監督和交流。這涉及到協助設立新的博物館,評估和監督現有博物館的運作,並促進博物館間的交流。 六、審議、協調、輔導、考核和獎勵社區營造計劃。這包括審議和監督社區營造計劃的執行,並提供相應的輔導、考核和獎勵。 七、處理其他相關的文化資源事項。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源為「文化部處務規程第7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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