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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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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推行教育廣播政策。 二、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連繫事項。 四、代表本臺出席各項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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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的臺長有下列權責: 一、推行教育廣播政策:臺長負責制定和推行教育廣播的政策,確保廣播節目符合教育目標和要求。 二、綜理本臺行政業務:臺長負責指揮和監督本臺的行政業務,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這包括管理和分配資源、制定和執行政策、處理人員的招募和培訓等。 三、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連繫事項:臺長負責協調本臺與分臺之間的工作,確保各分臺的運作協調一致,並與上級機關保持聯繫。 四、代表本臺出席各項會議:臺長作為本臺的代表,出席各種相關會議,代表本臺發表意見、參與決策,並與其他相關機構保持聯繫。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臺長需執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包括各種特定任務、活動和指示。 根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的辦事細則,臺長有權責綜理本臺的行政業務,他需要推行教育廣播政策,並代表本臺出席各項會議。另外,臺長還需要處理本臺與分臺之間的工作協調和連繫事項,同時也需要執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國立教育廣播電台組織調整辦法」 - 教育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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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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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推行教育廣播政策。 二、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