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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1–2010

11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推行教育廣播政策。 二、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連繫事項。 四、代表本臺出席各項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12
副臺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臺長推行教育廣播事項。 二、襄助臺長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襄助臺長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與聯繫事項。 四、代理臺長出席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13
組、服務中心、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服務中心、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組、服務中心、室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事項。 六、關於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組、服務中心、室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14
秘書、工程師、編審、編譯、編輯、分析師、副工程師、副研究員、專員、管理師、助理編輯、編導、助理工程師、助理研究員、採訪員、組員、助理編導、技術員、播音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15
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分別對各該上級機關主管人員負責,並依法受臺長之指揮。
16
本臺對外行文,以本臺名義行之。本臺各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以各組、服務中心、室名義對內行文。
17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19
各組、服務中心、室內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由臺長核定之。
20
本臺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