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臺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根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20條,當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在代理職務期間,負有責任。這表示代理人必須履行其代理職責,並對其行為負責任。 例如,如果一位主持人因病請假,在這種情況下,節目的製作團隊可能會指定另一位主持人代替他擔任該節目的主持人角色。這位代理主持人在代理期間有責任確保節目的正常進行,包括確保準時上播、與來賓正確溝通等等。如果代理主持人在執行職務期間有任何失誤或疏失,他將對這些行為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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