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臺對外行文,以本臺名義行之。本臺各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以各組、服務中心、室名義對內行文。
根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16條的規定,該廣播電臺在進行對外行文時,應以該廣播電臺的名義進行。此外,該廣播電臺的各個單位有權根據分層負責明細表列出的權責,以各組、服務中心和室的名義進行內行文。 根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第5條、第12條,該電臺擁有屬於公法體制,負責財團法人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所有業務,並擁有自己的法人地位。因此,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該廣播電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對外行文。 參考資料: -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Ahern, Bruce H. "University and National Education Radio." (1970): 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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