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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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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臺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臺長推行教育廣播事項。 二、襄助臺長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襄助臺長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與聯繫事項。 四、代理臺長出席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教育廣播電台辦事細則第12條規定,副臺長的權責如下: 一、襄助臺長推行教育廣播事項。這表示副臺長的主要職責是協助臺長進行教育廣播相關的工作。 二、襄助臺長綜理本臺行政業務。這表示副臺長在行政業務方面協助臺長,負責協調和管理廣播台的各項行政事務。 三、襄助臺長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與聯繫事項。這表示副臺長負責協調與聯繫廣播台及其分臺之間的工作事項。 四、代理臺長出席會議。這表示在臺長無法出席會議時,副臺長可以代表臺長出席相關的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這表示副臺長還需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任務或事項。 參考資料: -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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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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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副臺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臺長推行教育廣播事項。 二、襄助臺長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襄助臺長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