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臺與分臺業務劃分要點由總臺訂定之。
根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14條,總臺與分臺業務劃分要點是由總臺自行訂定的。這表示總臺有權根據其需求和運作方式,制定具體的業務劃分規範,以協調和管理分臺各自的業務。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總臺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和情況,將業務權責分配給不同的分臺,以確保整個廣播電臺的運作有條不紊。具體的業務劃分要點可能包括不同分臺的節目編排、播放時段、節目制作等方面的規定。然而,根據我目前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該條款的具體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