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員之職掌如下: 一、製作及主持分臺各項社教節目。 二、支援學校廣播社團師資及訓練。 三、各項社教節目資料蒐集、整理、建檔。 四、辦理節目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兼辦分臺行政管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9條的規定,播音員的職掌包括以下六項: 1. 製作及主持分臺各項社教節目。 2. 支援學校廣播社團的師資培訓。 3. 蒐集、整理和建檔各項社教節目的相關資料。 4. 推廣節目並提供聽眾服務等相關事項。 5. 兼辦分臺的行政管理事務。 6. 執行其他指派的工作。 根據台灣的《中華民國教育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最後修訂於2017年1月1日),播音員的職掌與業務範圍是負責製作、主持並管理所屬分臺的節目。他們需要蒐集相關的教育節目資料並建立檔案,同時也提供聽眾服務並推廣教育節目。此外,他們還需要協助學校廣播社團的教師培訓,並兼顧分臺的行政管理事務。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2017年1月1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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