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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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以同一事實向政府重複申請。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項隱匿。 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四、違反核准行政處分之附款。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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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教育部有權撤銷或廢止相應的紓困和振興措施,並追繳已撥付的款項,如果下列情況之一發生: 一、向政府重複申請相同事項。 二、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項進行隱匿。 三、未按照核定的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四、違反核准行政處分所附的規定。 五、違反本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教育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3月31日)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追繳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處分之附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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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