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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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運動產業之振興措施如下: 一、促進運動消費支出。 二、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 三、提振運動賽事觀賞及參與人口。 四、建置運動產業資訊平台。 五、建立異業合作及創新服務。 六、推展運動產業研發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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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14 條,對於運動產業的振興措施包括以下六項: 一、促進運動消費支出:目的在於刺激消費者增加在運動相關領域的支出,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 二、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著重於培養、提升運動產業相關專業人才的能力和素質,以提高產業的專業水準。 三、提振運動賽事觀賞及參與人口:著重於鼓勵人民參與運動賽事的觀賞和參與,進而帶動運動產業的發展。 四、建置運動產業資訊平台:建立一個運動產業相關的資訊平台,提供產業相關的資訊、資源和合作機會,以促進產業的合作和發展。 五、建立異業合作及創新服務:鼓勵運動產業與其他產業進行合作,推動新的創新服務和產品的開發,以促進產業的多元發展。 六、推展運動產業研發及行銷:對運動產業進行研究和開發,推動產業的科技創新和行銷策略,以提升競爭力和市場份額。 根據以上的內容,教育部對運動產業的振興措施主要包括促進消費、專業人才培養、觀賞參與、資訊平台建置、異業合作創新和研發行銷等多個方面,旨在提升運動產業的發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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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