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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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補助對象,撥款方式如下: - 運動事業:核定補助金額後,一次性撥付。 - 社區大學、留遊學服務業:核定補助金額後,檢附領(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後撥付。 - 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 - 因運動事業受影響之從業人員:適用第一款規定辦理。 - 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適用前款規定辦理。 - 經公告之教育事業及其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 2.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撥款方式,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如有必要調整撥款方式,亦同。 資料來源: - 教育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3條。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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