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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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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減輕營運衝擊補助: (一)受影響事業員工薪資酬勞。 (二)場地租金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等營運成本。 二、貸款利息補貼:提供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獲得既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或振興資金貸款,且未符合該辦法利息補貼資格之運動事業,得向本部申請之該貸款利息補貼。 三、營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不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經公告之教育事業,其營運資金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及短期週轉金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本部全額負擔。 四、補助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之酬勞。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紓困措施。
  2. 2.社區大學、留遊學服務業申請之項目,以前項第一款為限。
  3. 3.第一項紓困措施之適用對象,必要時,本部得視疫情衝擊影響,另以公告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4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第一項紓困措施如下: - (一) 減輕營運衝擊補助:提供給受影響事業支付受影響的員工薪資酬勞的補貼。 - (二) 场地租金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等營運成本:提供給受影響事業支付場地租金或其他經本部認定的營運成本的補貼。 2. 貸款利息補貼:提供給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所規定的貸款利息補貼資格的事業,對於他們已獲得的既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或振興資金貸款,可以向教育部申請該貸款利息的補貼。 3. 營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對於不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所規定的經公告教育事業,金融機構可以提供他們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的營運資金貸款額度和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的短期週轉金貸款額度,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信保基金)可提供最高十成的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全部由教育部負擔。 4. 補助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之酬勞:提供給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支付酬勞的補助。 5. 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紓困措施:除了前述的紓困措施外,教育部還可能根據需要公告其他紓困措施。 2. 社區大學、留遊學服務業申請之項目,以前項第一款為限:這指的是社區大學和留遊學服務業只能申請前述第一款的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其他紓困措施不適用於他們。 3. 第一項紓困措施之適用對象,必要時,本部得視疫情衝擊影響,另以公告定之:對於第一項紓困措施的適用對象,如果有必要的時候,教育部可以依照疫情衝擊的影響而另行公告確定適用對象。 參考資料: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4 條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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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減輕營運衝擊補助: (一)受影響事業員工薪資酬勞。 (二)場地租金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