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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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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受影響事業及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運動事業、留遊學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 二、社區大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全面停課達一個月,或任一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學員人次或學雜費收入較一百零八年相當期間減少達百分之十。 三、經公告之教育事業,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因運動事業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酬勞因疫情影響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酬勞減少達百分之五十。 五、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酬勞因疫情影響較原定課程計畫減少達百分之五十,且未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本職。 (二)退休軍公教人員。
  2. 2.前項受影響事業及從業人員資格,必要時,本部得視疫情衝擊影響,另以公告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的釋義,該條款規定了前述受影響事業及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應符合的資格。以下將就該條款的各項規定進行釋義: 1. 本條第一項一、二、三款分別規定了運動事業、留遊學服務業和社區大學所需符合的資格。運動事業和留遊學服務業的營業額需要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相比於其他指定期間減少達百分之五十。而社區大學需要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停課一個月或者於其他指定期間中學員人次或學雜費收入減少達百分之十。 2. 本條第一項四、五款規定了運動事業和社區大學的從業人員所需符合的資格。其中,運動事業受影響之從業人員的酬勞需要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相比於其他指定期間減少達百分之五十。而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的酬勞需要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相比於原定課程計畫減少達百分之五十。 3. 如果疫情影響需要調整受影響事業及從業人員的資格,教育部可以另行以公告定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109年12月18日公告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條修正草案》,可以了解到最新的修正內容及相關詞彙定義。另外,也可以參考教育部相關網站上的文件或公告,以獲得更詳盡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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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受影響事業及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運動事業、留遊學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