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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受影響事業及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運動事業、留遊學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 二、社區大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全面停課達一個月,或任一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學員人次或學雜費收入較一百零八年相當期間減少達百分之十。 三、經公告之教育事業,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因運動事業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酬勞因疫情影響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酬勞減少達百分之五十。 五、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酬勞因疫情影響較原定課程計畫減少達百分之五十,且未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本職。 (二)退休軍公教人員。
  2. 前項受影響事業及從業人員資格,必要時,本部得視疫情衝擊影響,另以公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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